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原告 高宗偉
歐秀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興 研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高宗偉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88萬2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0元。
三、查本件原告歐秀芬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共計70萬83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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