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兒童津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8號原告 董淑貞 上列原告因兒童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被告。惟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其代表人為「 謝琍琍 」,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