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3號抗告人 嚴湘庭 相對人 吳宗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抗告人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駁回其「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即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所製之107年度聲字第18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已於107年9月19日具狀提起抗告,惟系爭裁定因屬不得抗告裁定(本院已另以裁定說明之),抗告人卻因系爭裁定教示欄誤載為「得抗告」,故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丁俞尹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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