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威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韋樺┌───────────────────────────────────────────────────┐│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鼎利精密企業│第一銀行中壢分行│108年3月31日│38,850元│KA0000000│威程貿易有││有限公司│││││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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