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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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62號聲請人 范淑貞 相對人 范廼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兒,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9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按,本件因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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