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黃石福
朱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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