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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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9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群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晨
被   告  賴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書第31條附卷可稽
,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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