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96號
原   告  鄭政雄
被   告  林歐素雲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