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511號
原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燦燃
訴訟代理人 饒懷聖
陳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發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原告104年1月16日民事準備書二狀所提被告之離職申請書
、請假單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