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吳錦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