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6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壹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貳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參踰越牆垣竊盜罪等罪,除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參之踰越牆垣竊盜罪外,其餘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該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壹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貳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參攜帶凶器竊盜罪等罪,除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參之攜帶凶器竊盜罪外,其餘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該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示編號1、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等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甲○○於附表二所示編號1、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2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裁判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一受刑人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踰越牆垣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5月間至94年11│94年5月間至94年9月8│94年7月19日至94年11月│││月中旬│日│3日││││││├───┬───┼─────────┼──────────┼───────────┤│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94│94│94││案├───┼─────────┼──────────┼───────────┤│年│字│毒偵│毒偵│偵││號├───┼─────────┼──────────┼───────────┤│度│號│2371│2371│9411│├───┼───┼─────────┼──────────┼───────────┤││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最││年│94│94│94│││案├─┼─────────┼──────────┼───────────┤│後││字│訴│訴│上易│││號├─┼─────────┼──────────┼───────────┤│事││號│1340│1340│609││├─┼─┼─────────┼──────────┼───────────┤│實│判│年│94│94│95│││決├─┼─────────┼──────────┼───────────┤│審│日│月│12│12│1│││期├─┼─────────┼──────────┼───────────┤│││日│6│6│4│├───┼─┴─┼─────────┼──────────┼───────────┤││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年│94│94│94││確│案├─┼─────────┼──────────┼───────────┤│││字│訴│訴│上易││定│號├─┼─────────┼──────────┼───────────┤│││號│1340│1340│609││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2│2│1│││期├─┼─────────┼──────────┼───────────┤│││日│14│14│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不減││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符合數罪併罰││││└───────┴────────────────────────────────┘附表二受刑人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凶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27日至95│95年3月底至95年4月11│95年3月15日至95年3月16│││年4月10日│日│日││││││├───┬───┼─────────┼──────────┼───────────┤│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偵││號├───┼─────────┼──────────┼───────────┤│度│號│558│1841│12015│├───┼───┼─────────┼──────────┼───────────┤││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最││年│95│95│96│││案├─┼─────────┼──────────┼───────────┤│後││字│訴│易│上易│││號├─┼─────────┼──────────┼───────────┤│事││號│446│1141│240││├─┼─┼─────────┼──────────┼───────────┤│實│判│年│95│95│96│││決├─┼─────────┼──────────┼───────────┤│審│日│月│6│10│6│││期├─┼─────────┼──────────┼───────────┤│││日│9│4│20│├───┼─┴─┼─────────┼──────────┼───────────┤││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年│95│95│96││確│案├─┼─────────┼──────────┼───────────┤│││字│訴│易│上易││定│號├─┼─────────┼──────────┼───────────┤│││號│446│1141│240││日├─┼─┼─────────┼──────────┼───────────┤││確│年│95│95│96││期│定├─┼─────────┼──────────┼───────────┤││日│月│7│10│7│││期├─┼─────────┼──────────┼───────────┤│││日│17│27│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15日│有期徒刑5月│不減││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符合數罪併罰│││(96年度聲字第81號)││││(符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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