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立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件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如附件編號1至2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附件編號3至4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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