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7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77號原告 黃學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