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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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77號原告 黃學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