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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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0號98年度附民字第87號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丙○○
舍261乙○○
舍261 徐永林 蔡炳東 被告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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