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 鄭坤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品文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雖已據繳納前置調解程序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1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上開費用2,000元後,尚不足12,95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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