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涂育萱 被告 張价豪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07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業已於民國107年4月29日死亡,故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94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