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號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