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43號聲請人 林佩思
陳燕勤 相對人 李粉 即山益機械廠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69號裁定准許,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10號執行在案,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