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1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理人 張世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滄鑫 等五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90號假扣押裁定,為債務人 張孫華 (原名: 張聰華 )提供面額新臺幣70萬元之90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為擔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存字第2579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處分,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9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二、經查,原假扣押債務人張孫華已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相對人張滄鑫、 張敏惠 、 張秀琴 、 張秀珍 、 張琴珠 均依法拋棄繼承,業經臺北地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848號准予備查,有張孫華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北地院家事法庭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張滄鑫等五人係張孫華之繼承人而對之聲請變換提存物,自屬有誤,又本院於106年4月25日發函限期命聲請人查報張孫華之遺產管理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