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債權人 吳秋雲 債務人合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昇 債務人李文昇債務人東原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興 債務人李順興債務人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文昇債務人萬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即誠邦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文昇
一、債務人合慶工業有限公司、李文昇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債務人東原精密有限公司、李順興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債務人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李文昇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5之金額及利息。
四、債務人誠邦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李文昇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6之金額及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九、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聲請人請求上前債務人共同給付票據金額共捌佰叁拾陸萬零伍佰肆拾壹元,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尚難認各債務人應共同給付上開債務,債權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令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3年8月15日│1,435,930元│104年5月10日│WYAA0000000│├──┼─────────┼───────────┼───────────┼───────────┤│002│103年10月30日│1,358,016元│104年5月10日│AH0000000│├──┼─────────┼───────────┼───────────┼───────────┤│003│103年11月30日│1,377,254元│104年5月10日│AH0000000│├──┼─────────┼───────────┼───────────┼───────────┤│004│103年10月10日│1,126,573元│104年5月10日│DB0000000│├──┼─────────┼───────────┼───────────┼───────────┤│005│103年11月7日│1,575,083元│104年5月10日│AA0000000│├──┼─────────┼───────────┼───────────┼───────────┤│006│103年9月5日│1,487,685元│104年5月10日│X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