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74號原告 譚嘉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1月22日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G5H438658號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