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債權人 魏誓鋒 債務人 洪憶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4年1月9日│232,000元│104年6月26日│GB0000000│├──┼─────────┼───────────┼───────────┼───────────┤│002│104年2月9日│226,000元│104年6月26日│GB0000000│├──┼─────────┼───────────┼───────────┼───────────┤│003│104年3月9日│220,000元│104年6月26日│GB0000000│├──┼─────────┼───────────┼───────────┼───────────┤│004│104年4月9日│214,000元│104年6月26日│GB0000000│├──┼─────────┼───────────┼───────────┼───────────┤│005│104年5月9日│208,000元│104年6月26日│GB0000000│├──┼─────────┼───────────┼───────────┼───────────┤│006│104年6月9日│202,000元│104年6月26日│GB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