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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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姸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35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7402、77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