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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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君庭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暨負責人(民國)(新臺幣)001富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雷慶章三信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3年2月28日11,351元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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