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謝青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臺幣)001 許瑛珊 鹿港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113年6月5日51,600元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