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妍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402、777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妍萱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江妍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1月30日17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車,途經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徒手竊取 張哲瑋 所有置放該處所,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800元之如附表編號1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㈡於同日17時35分許,騎乘上揭機車,途經彰化縣○○市○○路000
號前,徒手竊取 張瀞云 所有置放該處所,價值共2萬4,750元之如附表編號2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
嗣張哲瑋、張瀞云發現遭竊,經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即告訴人張哲瑋、張瀞云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監視器翻拍畫面、蒐證照片。
㈢警員職務報告。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㈤被告江妍萱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竊取告訴人張哲瑋、張瀞云所有之物,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並考量其所竊得之物品價額,衡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竊得物品(即犯罪所得)所犯罪名及處罰1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㈠睡蓮3株、布袋蓮2株江妍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睡蓮3株、布袋蓮2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㈡普鹿(含樹皮)1個、玻璃魚缸1個、ssfoong鹿角蕨(含鐵網架)1株、多肉植物3盆,水族箱用冷卻風扇、水族箱用過濾器、水族箱用水管、水族箱用沙子及水族箱用加溫棒各1個,玩偶飾品2隻、雷神黃中斑植物1株、捲捲鹿1盆(含鐵網架)、空氣鳳梨霸王1株(含網架框)、普鹿(含木板)1個、電捲*霸王(含網架框)1個、網架框1個、空氣鳳梨1株(含木板)、多肉植物5盆江妍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普鹿(含樹皮)1個、玻璃魚缸1個、ssfoong鹿角蕨(含鐵網架)1株、多肉植物3盆,水族箱用冷卻風扇、水族箱用過濾器、水族箱用水管、水族箱用沙子及水族箱用加溫棒各1個,玩偶飾品2隻、雷神黃中斑植物1株、捲捲鹿1盆(含鐵網架)、空氣鳳梨霸王1株(含網架框)、普鹿(含木板)1個、電捲*霸王(含網架框)1個、網架框1個、空氣鳳梨1株(含木板)、多肉植物5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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