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捌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萬3,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588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1,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世聰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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