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1,088元,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惟原告逾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佩玲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