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告龍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藤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上原告龍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起訴狀上僅載明原告龍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並僅記載陳成藤,並未敘明陳成藤之稱謂,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為何,是起訴程式尚未合法。本院爰依首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