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涵羽
林逸凱蔡朝發連健傑陳柏翰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涂為年告訴被告五人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五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涂為年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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