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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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8,768元,應繳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21,389元。
㈡、提出起訴狀1份,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