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何奕寬 被告 吳添喜
陳麗櫻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
樊君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點貳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按給付時聲請人外匯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拾捌萬肆仟參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13條、切結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鼎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翔公司)於民國94年5
月20日及94年5月23日分別邀訴外人 吳裕 、 吳振 (二人就本院
101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命二人與被告吳添喜、陳麗櫻連帶清償之支付命令未聲明異議,原告對吳裕、吳振部分之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及被告吳添喜、陳麗櫻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7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下稱系爭保證債務)。 嗣鼎翔 公司自
98年2月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8筆(如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127萬6344元,並於
98年6月30日、98年12月31日及99年12月31日簽訂展期約定書,利息之約定詳如附表一所示,鼎翔公司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按期攤還,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契約)。詎鼎翔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本金1040萬770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鼎翔公司於97年6月25日向原告立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
約」,約定委請原告簽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額度為美金60萬元或同值外幣,以信用狀項下之匯票金額扣除鼎翔電子自備結匯款後之差額為借款本金,契約期間自97年6月25日起至98年6月25日,借款期限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50日。借款利息自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之利率支付,到期不履行即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到期日當日原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年息2.5%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稱系爭信用狀借款契約)。嗣鼎翔電子分別自97年12月12日起陸續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共14筆,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期間並於98年6月30日、98年11月3日、99年12月31日申請展期,其開狀金額、墊款金額、未還款金額如附表二所載。詎鼎翔公司除償還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合計美金30萬9665.23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兩造間之保證契約屬最高限額保證,且被
告吳添喜、陳麗櫻分別於94年5月20日及94年5月23日出具印鑑卡及留存印鑑式樣,雙方並約定「茲將本人使用於各種票據、借據及一切憑證之印鑑留存如上列式樣,同時聲明凡各種票據、借據及一切憑證上之印文與上列印鑑式樣相符,及生效力。」,經核本件相關展期約定書之印文與被告簽立之約定書及保證書等印文相符,被告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㈣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被告則以:被告陳麗櫻並未授權任何人於借款展期約定書及進
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兼約定書上蓋章用印,自不得強令被告陳麗櫻就鼎翔公司展期後之債務負保證責任。又本件債務均為定有期限之債務,被告吳添喜、陳麗櫻就債務延期事項未為同意,無庸負保證責任。系爭借款契約之約定書第5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之約定,顯在加重被告之責任,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該部分之約定應為無效,原告既未合法催告,難謂已喪失期限利益。另原告100年8月31日對鼎翔公司之催告函回執記載之地址為「新北市○○鄉○○○路○○○號2樓」,與系爭借款契約所載地址「新北市○○鄉○○○路○○○號」不符,又無鼎翔公司之簽收章,催告之意思表示未到達鼎翔公司,不生催告之效力。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鼎翔公司94年5月20日及94年5月23日分別邀訴外人吳裕、吳
振及被告吳添喜、陳麗櫻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7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鼎翔公司自98年2月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8筆(如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合計1127萬6344元,並於98年
6月30日、98年12月31日及99年12月31日簽訂展期約定書,利息之約定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鼎翔公司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按期攤還,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即系爭借款契約)等情,有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等在卷可憑(均見支付命令證物卷),且為兩造不爭執(被告係爭執未於保證之展期契約簽名,並未否認鼎翔公司之借款展期之事實),堪認屬實。
鼎翔公司於97年6月25日向原告立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
約」,約定委請原告簽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額度為美金60萬元或同值外幣,以信用狀項下之匯票金額扣除鼎翔電子自備結匯款後之差額為借款本金,契約期間自97年6月25日起至98年6月25日,借款期限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50日。借款利息自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之利率支付,到期不履行即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到期日當日原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年息2.5%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即系爭信用狀借款契約)。嗣鼎翔電子分別自97年12月12日起陸續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共14筆,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期間並於98年6月30日、98年11月3日、99年12月31日申請展期,其開狀金額、墊款金額、未還款金額如附表二所載,鼎翔公司迄今尚欠本金合計美金30萬9665.23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有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切結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等存卷為證(見支付命令證物卷),且為兩造不爭執(被告係爭執未於保證之展期契約簽名,並未否認鼎翔公司之借款展期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暨連帶保證契約、系爭信用狀借款契約暨
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㈠被告就系爭開借款債務是否負連帶保證之責?㈡被告是否因未同意原告允許鼎翔公司延期清償,而毋庸負保證責任?經查:
㈠按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
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為最高限額保證。此種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亦同。故在該保證契約有效期間內,已發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縱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該保證契約依然有效,嗣後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於不逾最高限額者,債權人仍得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最高法院著有73年臺上字第943號判例意旨可參。依被告吳添喜、陳麗櫻各於94年5月20日、94年5月23日簽訂之保證書前文及第一條均載明被告二人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以7000萬為限額與鼎翔公司負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見支付命令證物卷第卷第2、3頁),應解為被告二人係就鼎翔公司對原告於該限額內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合於民法第75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契約要素及上開判例所謂「最高限額保證」情形。
㈡再按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
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固為民法第755條所明定。但約定保證人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則在此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務,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其所延展之清償期仍在該一定期間內者,保證人自不得援引前開法條,而主張不負保證責任,最高法院著有50年臺上字第1470號判例可參。是以就不定期限之最高限額債務為保證,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其所延長之清償期限,倘仍在有效之保證期內,保證人自不得主張不負保證責任。據此,被告陳麗櫻抗辯未於借款展期約定書及進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兼約定書上蓋章用印,及被告二人抗辯就債務延期事項未為同意,無庸負保證責任云云,均無可取。
㈢至被告抗辯系爭借款契約之約定書第5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
之一切債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加重被告之責任,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該部分之約定應為無效云云。系爭借款契約就形式觀之,固屬原告單方擬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惟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系爭借款契約及各次展延均定有明確之還款時間,並非未定返還期限之借款債務,原告自無催告之義務,是上開約定書第5條僅重申民法第478條規定之意旨而已,原告並不因上開約定,而負有催告之義務,被告尚開抗辯,洵無可採。
綜上而論,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暨連帶保證契約、系爭信用狀
借款契約暨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予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萬3804元。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借款金額│欠款即請求│借款日│最後繳息日│應繳息日│逾期日│利息│違約金││││金額│到期日│最後攤本日│應攤本日││││├──┼─────┼─────┼─────┼─────┼─────┼─────┼──────────┼────────────┤│1│712,365元│425,003│98.03.04│100.12.30│││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自100年12月31日起至101│││││100.12.30│100.06.30│100.07.31│100.07.31│償日止,按年息2.72%│年1月30日止,按原利率加│││││││││計算之利息。│10%計算違約金;自10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2│712,364│425,002│98.03.04│100.12.30│││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100年12月31日起至101年│││││100.12.30│100.06.30│100.07.31│100.07.31│償日止,按年息2.72%│1月30日止,按原利率加│││││││││計算之利息。│10%計算違約金;10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3│1,549,739│1,522,116│98.04.14│100.12.30│││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100年12月31日起至101年│││││100.12.30│100.06.30│100.07.31│100.07.31│償日止,按年息2.72%│1月30日止,按原利率加│││││││││計算之利息。│10%計算違約金;10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4│1,549,739│1,522,116│98.04.14│100.12.30│││100.12.31起至清償日│100年12月31日起至101年│││││100.12.30│100.06.30│100.07.31│100.07.31│止,按年息2.72%計算│1月30日止,按原利率加│││││││││之利息│10%計算違約金;10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5│1,531,748│1,512,229│98.04.24│100.12.30│││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100年12月31日起至101年│││││100.12.30│100.06.30│100.07.31│100.07.31│償日止,按年息2.72%│1月30日止,按原利率加│││││││││計算之利息。│10%計算違約金;101.1.31││││││││││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6│1,531,748│1,512,229│98.04.24│100.12.30│││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100年12月31日起至101年│││││100.12.30│100.06.30│100.07.31│100.07.31│償日止,按年息2.72%│1月30日止,按原利率加│││││││││計算之利息。│10%計算違約金;10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7│2,891,896│2,708,186│98.02.09│100.12.30│││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100年12月31日起至101年│││││100.12.30│100.06.30│100.07.31│100.07.31│償日止,按年息2.72%│1月30日止,按原利率加10%│││││││││計算之利息。│計算違約金;101月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8│796,734│780,820│98.03.04│100.12.30│││100年12月31日起至清│100年12月31日起至101年│││││100.12.30│100.06.30│100.07.31│100.07.31│償日止,按年息2.72%│1月30日止,按原利率加│││││││││計算之利息。│10%計算違約金;10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合計│11,276,433│10,407,701│││││││└──┴─────┴─────┴─────┴─────┴─────┴─────┴──────────┴────────────┘【附表二】(單位:美元)┌──┬────────┬─────┬───────┬─────┬─────┬─────────┬─────┬─────┬────┬────┬─────┐│編號│信用狀號碼│墊款金額│最後付息日│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國外押匯日│墊款到期日│第一次展│第二次展│第三次展期│││開狀金額││最後攤本日││││││期到期日│期到期日│到期日│├──┼────────┼─────┼───────┼─────┼─────┼─────────┼─────┼─────┼────┼────┼─────┤│1│F8NG2/00053/5103│27,600.00│100.09.30│18,735.78│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6.01│98.06.01│98.12.31│99.12.31│100.12.30│││27,600.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9.725%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2│F8NG2/00055/1103│56,627.20│100.12.29│39,638.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6.05│98.06.05│98.12.31│99.12.31│100.12.30│││56,627.2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9.725%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3│F8NG2/00056/0103│49,500.00│100.09.30│34,650.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6.08│98.06.08│98.12.31│99.12.31│100.12.30│││49,500.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9.725%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4│F8NG2/00057/8103│29,696.00│100.09.30│20,787.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6.15│98.06.15│98.12.31│99.12.31│100.12.30│││29,696.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9.725%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5│F9NG2/00001/0103│5,500.00│100.09.30│208.45│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6.22│98.06.22│98.12.31│99.12.31│100.12.30│││5,500.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9.725%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6│F9NG2/00002/8103│56,627.20│100.09.30│39,638.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7.06│98.07.06│98.12.31│99.12.31│100.12.30│││56,627.2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9.725%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7│F9NG2/00003/6103│29,696.00│100.09.30│20,229.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7.17│98.07.17│98.12.31│99.12.31│100.12.30│││29,696.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8.67%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8│F9NG2/00004/4103│59.392.00│100.09.30│35,635.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7.27│98.07.27│98.12.31│99.12.31│100.12.30│││59,392.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8.67%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9│F9NG2/00006/1103│56,627.20│100.09.30│33,976.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8.03│98.08.03│98.12.31│99.12.31│100.12.30│││56.627.2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8.67%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10│F9NG2/00008/7103│24,150.00│100.09.30│14,490.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8.17│98.08.17│98.12.31│99.12.31│100.12.30│││24,150.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8.67%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11│F9NG2/00009/5103│25,250.00│100.09.30│15,150.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8.17│98.08.17│98.12.31│99.12.31│100.12.30│││25,250.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8.67%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12│F9NG2/00010/9103│8,330.00│100.09.30│4,998.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3.26│98.08.24│98.12.31│99.12.31│100.12.30│││8,330.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8.67%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13│F9NG2/00011/7103│22,344.00│100.07.31│13,406.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3.26│98.08.24│98.12.31│99.12.31│100.12.30│││22,344.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8.67%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14│F9NG2/00032/0103│30,208.00│100.09.30│18,124.00│自100.10.1│100.10.1起至101.1.│98.05.26│98.10.23│98.12.31│99.12.31│100.12.30│││30,208.00││100.06.30││起至清償日│30日止,按原利率加││││││││││││止按年息│10%計算違約金;││││││││││││8.67%計算│101.1.31起至清償日││││││││││││之利息。│止,按原利率加20%│││││││││││││計算違約金。││││││├──┼────────┼─────┼───────┼─────┼─────┼─────────┼─────┼─────┼────┼────┼─────┤│總計│481,547.60│││309,665.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