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8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246號,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3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37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