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 陳振發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簡上字第20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