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暉(原名林添武)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建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9號判決有期徒刑12年,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7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44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