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6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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