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酉○○○
申○○庚○○○戊○○何換丁○○丙○○○乙○○丑○○壬○○癸○○玄○○黃○○卯○○甲○○天○○宇○○寅○○亥○○○○○○辛○○戌○○宙○○辰○○子○○巳○○○未○○曾蕊午○○○地○○己○○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補正聲請人為全部抵押權人,蓋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是本件抵押權為數人共有之情形,如欲實行抵押權,即為對抵押權為處分,即須由共有人全體為之。然債權人已於99年7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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