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土地尚未出售,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司聲字第739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司聲字第739號展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