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9月24日起至121年9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91年9月27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1,050,000元②70,000元③272,393元,借款期限至①111年9月27日②98年9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①97年3月27日②97年3月27日③95年9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12,028元②17,074元③272,39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6年6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另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核准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2件、申請書7件、通信貸款、放款帳務主檔資料、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郵局存證信函、財政部函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建│6313.30│10000分之15│└──┴───┴────┴───┴──┴─┴────┴──────┘┌──────────────────────────────────────┐│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14│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1層樓房│35│35│平│鋼筋│5.│6.│平│全│││92│五王里中山東│康市南工│鋼筋混凝│.9│.9│方│混凝│93│67│方│││││路148號4樓之│段1地號│土造│6│6│公│土造│││公│││││5│││││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南工段196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7││共同使用部分:南工段196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