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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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之11丙○○
13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張富喆┌───────┬───────┬───┐│項目│金額(新臺幣)││├───────┼───────┼───┤│起訴裁判費│33,670元││├───────┼───────┼───┤│公示送達刊登費│100元││├───────┼───────┼───┤│合計│33,77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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