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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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LANG&SOHNE」註冊商標之手錶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463號為緩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2580號為駁回之處分確定。該案中所查扣仿冒「A.LANG&SOHNE」註冊商標之手錶1支(96年度保管字第1163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扣案仿冒「A.LANG&SOHNE」註冊商標之手錶1支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