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張智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沛瀅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
(一)緣債務人陳沛瀅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0年10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5,970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