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告建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珍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業處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