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李雪鸞 原告與被告 馬林根 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於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