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洪宗坤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但依聲請人陳報內容,無法核定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若干,揆諸前揭規定,爰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