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林武正 被告 葉榮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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