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15號
原告湯俞伶
一、原告與被告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15號
原告湯俞伶
一、原告與被告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