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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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51號
原告 尤怡仙
被告 黃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說明侵權行為地為何,依上說明,應認本院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