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7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785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蔡懷德

被告 江宜昀

被告 賴春蘭

被告 江與一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7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下午2時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陳怡靜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江宜昀、賴春蘭、江與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8,91

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

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

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利息;並自民

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怡靜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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