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78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蔡懷德
被告 江宜昀
被告 賴春蘭
被告 江與一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7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下午2時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陳怡靜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江宜昀、賴春蘭、江與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8,91
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
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
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利息;並自民
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怡靜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