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民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案號欄誤載為「98年3月20日」、「98年度審訴字第352號,應更正為「98年4月6日」、「97年度審訴字第352號」;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
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4之備註欄誤載為「定執行刑10月」,應更正為「定執行刑11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